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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书画艺术研究院章程

    我是高士尊,继孙天牧先生之后任院长。有幸在这里和您见面。我院成立7年来,用诚恳热情的服务和令人满意的创作成果,赢得了社会的首肯,与不少单位和企业成了朋友。您能到这个网站访问,就是我们的缘分,请联系我们吧!谢谢!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9月
 

院长:高士尊
理事长:黎 明
执行院长:刘松林
顾问:张继馨 宋晓东 陈燕麟
副院长:
马泉艺 李 巍  吴静山 王宽鹏
胡正伟 杨遇泰 施江城 刘振铎
李夜冰 和荣耀 黄自贵
秘书长:李芳田
本院书画篆刻家:
李筱孙 霍志钊 洪泽玉 吴懋祥
方绍武 蔡知新 李绍翰 马 泉 
杨抱林 彭立贵 甘雨辰 周志龙
刘兴淼 张尔宾 韦君琳 陈永康
余险峰 纪清远 魏 峰  赵振刚
叶星生 陈慧敏 黄詠贤 沈 力
胥力浦 闫 峰  张学瑞 王 鹰
肖承震 吕言志 彭 放  王建华
骆鉴音 廖维章 陈一文 张  威
李会山 希热布 王木兰 张 伟
赵仲杰 许世山 王德仁 崔俊恒
胡小敏 王广涛 耿安辉 郑禹林
魏建汀 李白雪
已故书画家:
孙天牧 王天一  何冠智 阴衍江
叶观望

 
  分支机构

中央书画艺术研究院章程



中央书画艺术研究院章程
(试行)
 
第一条  中央书画艺术研究院(以下简称中央书画院)是以中老年艺术家为主体的、以研究中国传统书画艺术为主要内容的、全国性的艺术研究机构。
 
宗 旨
第二条  书画院以敬老崇文,尊贤尚德,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书画艺术为宗旨。
 
目标任务
第三条  书画院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纽带,团结海内外爱国的书画艺术家,为增强民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,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服务。
 
活动方式
第四条  书画院的活动方式和内容是:
(一)以“古为今用、推陈出新”为指导思想,开展对中国古代传统流派和技法继承与创新的研究和探索。
(二)围绕政府的文化工作和中国民间传统习俗,组织写生、雅集、展览等活动。
(三)原则上每年搞一次全国性的“书画巡展”或召开书画研讨会或采风写生活动。
(四)开展书画艺术的讲座和培训。
(五)开展和港、澳、台及国外的文化艺术交流。
(六)开设网站,出版刊物,推介本院书画家的作品。
(七)开展慰问、赈灾、助学等社会公益活动。
 
组织形式
第五条            书画院由院长、副院长、艺术委员会委员、特聘画家组成。适当吸收热爱书画艺术的事业成功人士加盟。
第六条  由院长、副院长组成院委会,决定书画院的重大事
项。
第七条  院委会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,负责执行和落实院委会的决议。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,秘书处下设学术部、展览部、培训部、事业发展部。
 
聘任的条件和程序
第八条  书画院的院长,从当代年高、德重、艺精的书画艺术名家中聘请。
第九条  书画院的副院长,从当代有实力、有声望的艺术名家中聘请,由院长批准后颁发证书。
第十条  艺委会委员,一般从60岁左右,有实力、重传统的书画艺术家中选聘。由院委会批准后颁发证书。
第十一条  特聘画家一般从重传统、可塑性较强的、相对年轻的书画家中选任,经院长、或副院长同意后颁发证书。
 
权利和义务
第十二条  书画院内艺术家的权利和义务是:
    (一)经同意,可以书画院的名义举办展览、出版
著作。
(二)可以请书画院协助办理艺术家个人的展览、出版等事项;
(三)参加书画院组织的活动。
 
地方分支机构
第十三条  全国各地方城市,有条件的经过中央书画院批准后,可设置中央书画院的分院(或创作、写生基地)。
(一)分院(或创作、写生基地)的院长或负责人,有中央书画院任命;
(二)分院(或创作、写生基地)的其他负责人、办公地点等事宜,由中央书画院和地方的院长或负责人协商办理。
(三)中央书画院和地方分院为业务指导关系,没有经济隶属关系。分院的经营盈亏、赔偿、债务、保险等一切经济活动,均由分院自行负责。
(四)分院要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以分院的名义组织活动,应报中央书画院备案,如使用总院的名义组织活动,要经过总院批准。
(五)地方分院每年应协同中央书画院在本地区组织一次全国性的、适当规模的书画展览、写生或笔会活动。
   
企业会员
第十四条 有条件、愿意与本院合作的企、事业单位,经院委会批准,办理有关手续后,即可以成为本院的会员(简称为企业会员)。企业会员以自愿为原则,采取不定期制,进退自由。具体细则,另行制定。
 
第十五条  画院的网站www.zyshy.com    电子邮箱songlinshf@163.com
 
 
中央书画艺术研究院
00七年九月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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